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