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