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不及时编制水量调度方案的; 不及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不编制或者不及时审查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