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

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