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渔船缴纳年度渔业资源费后,因意外事故、淘汰、变更他用而停止捕捞作业的,经申报海区渔政分局核实后,可以退款或在下年度应缴的渔业资源费中扣除。停止捕捞作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按年度渔业资源费的1/4退款,6个月以上的按年度渔业资源费的1/2退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