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