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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黄河入海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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