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黄河故道损坏或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