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工程设施,出现影响河道行水、输沙、泄洪、排凌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