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七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七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