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九条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九条 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影响黄河防洪和占用河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确需超期使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