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