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