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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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