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