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