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原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资格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取消原核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