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商务部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违法企业的核定企业资格。 引用法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