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