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