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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中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罂粟壳的经营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略) 2. 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略) 3. 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略) 4.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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