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四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