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