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