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