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中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罂粟壳的生产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略)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报资料要求(略)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略) 4. 接受境外委托加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要求(略)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略) 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略) 7.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略) 8.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药需求计划报送资料(略) 9. 咖啡因购用审批表(略) 10. 咖啡因购用证明(略) 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标志(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