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购买方合法资质;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购买方合法资质;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