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