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