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取样、留样、退样管理制度。检验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取登记手续,按需取样,精确称重计数,做好记录,并由检验部门与被取样部门双方签字。

检验部门应当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样品(留样)以及可回收利用的残渣残液。

退回的样品要称重计数,登记消耗和退回的数量,由交接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