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系统设备接口;
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通信漏缆状态;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系统设备接口;
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通信漏缆状态;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