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轨道几何状态;
轨道结构状态;
钢轨伤损;
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桥涵结构状态;
隧道结构状态;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轨道几何状态;
轨道结构状态;
钢轨伤损;
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桥涵结构状态;
隧道结构状态;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