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