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