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受邻省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影响,造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应当立即向邻省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