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可能影响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