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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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