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