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管等,确保实验室安全。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