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申请与审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申请与审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