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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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