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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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