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