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