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