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