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三、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三、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 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 (三) 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四) 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 (五) 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六) 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 (七) 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