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二)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二)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二) 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