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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条 评审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含2/3)通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授奖项目,经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内外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教育部授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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