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含2/3)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不含1/2)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