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